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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情妇职务之便 倒卖经适房指标收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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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急需住房的贫困者来说,在房价一再飙升的情况下,能有一套经济适用房,肯定是最大的心愿。郑州无业男子武某从中看到商机,他利用情妇张某在郑州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工作之便,多次通过张某的职务便利,向外兜售经济适用房指标,并从中谋取利益。2月22日,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了解到,因分别涉嫌受贿罪和行贿罪,这对情人双双被判刑。

第1章

倒卖指标当商机 生财“借道”经适房

张某生于1963年,从2003年起,张某开始在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经营管理科工作。主要负责郑州建设路以北、文化路以西区域内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初审及困难户的调查、认定、统计工作,并负责对其所管辖区内开发公司销售经济适用房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认识了52岁的武某。家住郑州的武某没有工作,但因其能说会道,得到了张某的好感,两人很快产生了感情。

2007年上半年,想买房的张某某从熟人处得知,武某的情人张某在房管局上班,不用参加摇号,就可以弄到经济适用房指标,遂请武某帮忙,弄一套经济适用房,并承诺事后有回报。武某则爽快答应,并找到张某帮忙协调此事。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某办理了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证明,并通过房产公司的关系,在冠军花园小区为张某某协调到一套经济适用房。张某某则为此支付了3万元好处费。武某将此款分给张某5000元,自己留下2.5万元。

第2章

帮人买房胆变大

频频捞取“好处费”

尽管有些担心,但一年后发现无事发生,两人的胆子开始大起来。2008年下半年,武某通过朋友认识了李某某。而李某某也正想买房子,武某称自己可以给李某某弄经济适用房指标。李某某拿出2万元好处费后,不久就从武某手中拿到了《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证明》,而张某则很快通过房产公司的关系,在西湖秋韵为李某某协调到一套经济适用房。事后,张某和武某将2万元好处费私分。

有了两次轻松赚钱的经历,张某完全没了顾虑。而武某则利用张某的关系,开始大胆地承揽倒卖经济适用房“业务”。

2009年上半年,赵某某求助武某,希望帮忙弄套经济适用房,武某再次找到张某,张某很快利用自己的关系,为赵某某办理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证明,并通过和房产公司的关系,在红河赢园为赵某某协调到一套经适房。赵某某则为此拿出了2.5万元好处费。这次,张某从中得到了5000元好处费,剩余2万元流入了武某的腰包。

2009年5月份,陈某某通过关系找到武某,让其帮忙协调一套经济适用房。这次,武某要求4万元的好处费。张某很快通过关系,在金桂园为陈某某协调到一套经济适用房。这次,武某给张某拿出1万元好处费,而张某只拿了5000元。

第3章

构成犯罪同被捉

双双退赃仍获刑

2009年8月13日,张某和武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同年9月21日,检察机关指控两人犯受贿罪,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公诉,自2007年以来,张某与武某合谋后,利用张某负责管辖的区内经济适用房资格初审工作及监督管理开发公司销售经济适用房的职务便利,由武某联系购房人,张某负责为购房人办理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证明,并向房屋开发公司协调经济适用房源,武某共收受贿赂款11.5万元,其中,武某本人得款9万元,张某得款2.5万元,两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对此,张某辩称,她没和武某合谋,并对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提出异议。而被告人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张某与武某之间不属于共同受贿,武某的行为应定为行贿罪,张某构成受贿罪,且两人认罪态度较好,收受的贿赂款已全部退赃,请求法院对两人从轻处罚。

此案一审判决后,两人上诉,法院再次进行了开庭审理。判决书内容显示两人为情人关系,被告人张某作为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武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2.5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由于两人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退出赃款,两人确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适当从轻处罚。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判处武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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