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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工人因雇主拖欠工资将其勒死

本报讯 今年4月,两名有刑案记录在身的工人因雇主拖欠工资,蹿至雇主居住的小区,等雇主到家后将其拉至顶层天台,用钢丝绳将其勒死。昨天,该案在深圳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方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起诉两被告人,两被告人当庭认罪。

据检方起诉,2011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李孝印、肖志辉因之前与雇主被害人梁某某在工资问题上存在矛盾,二人经商量后带着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钢丝绳和胶纸等,来到梁某某的住处的顶层天台上,等候梁某某回来。

至次日凌晨零时30分许,当梁某某驾车回住宅区后,李孝印、肖志辉马上埋伏在梁某某住处的电梯门口等候。当梁某某一出电梯门口,肖志辉即上前用手捂住梁某某的嘴不让其出声,李孝印上前用手掐住梁某某的脖子。两人合力将梁某某拉进该楼层的楼梯间,一直掐住梁某某直至其不动后将其抬至顶层天台,用胶纸封住梁某某的嘴,用钢丝绳勒住梁某某脖子直至其死亡。

后李孝印、肖志辉将梁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银行卡、手机等财物以及作案工具钢丝绳等带走逃离现场,在路上将钢丝绳和梁某某的手机丢弃,现金约12000元瓜分,银行卡6张欲到ATM机提款时因密码不符而未得逞。

经法医鉴定,梁某某是生前遭受外力扼颈、勒颈及口鼻部被封堵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昨日开庭

检方认为,被告人李孝印、肖志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且在杀害被害人后将其随身携带的财物拿走并予以瓜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孝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此前,李孝印于1992年在江西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2010年1月刑满释放;肖志辉也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在江西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

昨日庭审调查阶段,李孝印对检方起诉内容表示有异议。李孝印辩称,事发前夜自己正在与好友打麻将,突然接到肖志辉的电话,邀其一同前去梁某某住处讨薪。李孝印表示,自己作案绝非提前预谋,而且自己也没有携带任何作案工具,直到在天台上看见肖志辉勒死梁某某时,才发现肖志辉带了胶纸和钢丝绳。

辩方律师在为两位被告人辩护时称,虽然被告人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考虑到事发与被害人生前拖欠工资有关,希望法庭能从轻判处。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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