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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替女友出气火烧邻居店铺 [打印本页]

作者: whenshow    时间: 2012-11-6 11:38     标题: 为替女友出气火烧邻居店铺

南方日报讯 开店的女友与邻居店铺发生矛盾,湖北男子阿峰竟一把火烧了邻居店铺,造成损失近3万元。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潜逃两年后自首的阿峰因犯放火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为给女友出头而放火

阿峰的女友在长安镇一商城经营一家服装店。2010年2月,因店铺转让问题,阿峰的女友与邻铺一家饰品店店主发生纠纷。见女友很生气,阿峰决定为其“出口气”。

5月1日,阿峰纠集老乡阿军、阿波两人到长安镇一出租房,合谋放火焚烧上述饰品店事宜。期间,他们准备了铁锤、汽油、打火机、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并由阿波驾驶一辆长安之星小型面包车载阿峰、阿军到商城路段伺机作案。

次日清晨7时许,阿峰、阿军携带上述工具来到饰品店门前,阿峰先是用砖头、铁锤把店玻璃门击破,然后和阿军一起将汽油泼入店铺内。事先准备好的布娃娃被阿峰打火机点燃,随后扔至汽油中,饰品店瞬间成为一片火海。作案后,阿波驾车载阿峰、阿军逃离现场。

据事后调查统计,纵火致使饰品店内价值29000多元财物被烧毁,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潜逃两年后自首

案发后不到10天时间,当地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便先后将阿波、阿军抓获归案。因犯放火罪,阿军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阿波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人还被共同判处赔偿饰品店店主财物损失29000多元。而主犯阿峰在案发后却销声匿迹,迟迟未被抓获归案。

直到2012年3月13日,潜逃近两年的阿峰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庭上,阿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阿峰为泄愤结伙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阿峰于2007年曾因其他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放火罪判处阿峰有期徒刑5年6个月。

为何定放火罪而非故意毁坏财物罪?

连线法官

本案主审法官陈灿钟解释称,故意毁坏财物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可以用放火、爆炸等方法均可。而放火罪是指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客观上除了毁坏财物外,还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中,阿峰等三人在公共场所使用放火手段烧毁他人的店铺,该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故应认定为放火罪,而非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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