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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酒后斗殴后为解气砍死无辜老人 [打印本页]

作者: whenshow    时间: 2012-8-7 11:18     标题: 酒后斗殴后为解气砍死无辜老人

喝酒后在小区墙边撒尿,见有人走过来,他用砖砸了对方脑袋,回家后又拿了把砍刀冲出门,把另一个无辜的人砍死。昨日(6日),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维持死刑原判的判决之后,30岁的武某只说了一句话:“我希望受害人家属原谅我。”

酒后砸伤一人砍死一人

武某生于1982年,住在莲湖区白家口一小区,初中毕业的他2003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虽然曾两度服刑,但武某出狱后没有悔改。2011年3月15日18时40分许,武某喝酒后,在他居住的莲湖区大兴东路小区内一墙边小便,突然看见梁先生夫妇散步途经此地,便对其辱骂并拳打脚踢。

“他问我干啥,我说我在这转呢,他让我站住。”梁先生回忆说,武某拿块砖拍到他后脑部,打得他头破血流,他继续往前走,武某追上来拽着他领子用拳头在他头上乱打,两人厮打在一起,被小区门卫等人拉开后,他就去医院看病。

没想到,打了人之后的武某火气没消,返回家中取了一把砍刀,欲报复梁先生,追至小区外马路上。这时,恰逢74岁的老人陈师傅散步路经此处,武某以陈师傅阻拦他报复为由,持刀猛砍陈师傅近十刀,后又在已经倒地的陈师傅身上猛踩几脚,随后逃离现场。

武某持刀返回小区门口,准备继续报复梁先生,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不幸的是,被连砍数刀的陈师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被判死刑后武某上诉

2011年11月,此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西安中院认为,被告人武某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他人,后又持刀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且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予严惩。故判处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被告人武某确无赔偿能力,免予赔偿附带民事责任。判决后,武某提出上诉,他说自己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他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

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武某上诉的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昨日省高院给出答复:经查,武某持刀砍击被害人时,与被害人素不相识的梁先生夫妇已不在案发现场,武某对正在小区散步的74岁高龄的被害人行凶,在其头部砍击5刀,均深达颅骨,从其砍击、踢踏的部位、力度确认,其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昨日宣判之后,法官询问武某还有什么要说的,武某说:“我希望被害人家属能原谅我。”

律师:酒后犯罪要承担责任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段艳娉说,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即便他是在醉酒的状态下犯了罪,还是要承担责任的。醉酒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段艳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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