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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致其心脏病突发死亡获刑1年

检察官:根据平时接触 应预见到当事人有易猝死情形 仍和对方冲突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同事之间因琐事吵架,继而大打出手,最终导致一方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朝阳法院今天上午通报,争执的另一方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

2012年9月29日中午12时许,31岁的小王和大他5岁的大王在办公室里因工作上的琐事吵了起来,两人争得面红耳赤,大王争执不过,用手“扒拉”了一下小王。小王不肯吃亏,见大王上了手,马上还击,两人扭打在一起。

同事见状赶紧将两人拉开。小王此时被怒气冲昏头脑,从桌上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向大王,大王也从工具架中拿起了锤子,这时,双方再次被同事劝开。

谁知两人很快又扭打在地上,等同事们合力将俩人“掰开”时,大王已经脸色发紫,他靠在办公室门口,突然扶着玻璃门向下一滑,倒在地上。

“老王,你怎么了。”大家都吓了一跳,大王瞪着双眼、发出打呼噜的声音,同事叫他也没反应。

小王等人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将大王送进医院,大王因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

据尸检报告分析,大王身体上虽然有轻微外伤,但致死原因为心脏病发作致心力衰竭,外伤、情绪激动可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

在庭审中,小王的辩护人认为,大王对引发双方争执有一定过错,且小王与大王家人已经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年。

检察官释法

据一位常年审理此类案件的检察官称,类似“吵架吵死人”的案例,当事人没有预见到吵架和动手可能带来将人致死的严重后果,但是根据平时的接触和观察,应当预见到当事人存在类似“心脏病”等易造成猝死的隐情,在此种情况下,仍然和对方发生“冲突”、争执,造成死亡后果的,很有可能触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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